5月6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書顯示,2024年9月5日,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華譙城區一期風電場項目F8風機混凝土塔筒在吊裝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來函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并附具事故責任單位湖南眾起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違法違規事實。當事人袁某作為該項目風機吊裝安裝與混凝土塔筒施工專業分包單位湖南眾起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湘建安B(2023)0010532)。

當事人:袁某
住址:湖南省長沙縣青山鋪鎮青山鋪社區下大屋組386號
你涉嫌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本機關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4年9月5日,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華譙城區一期風電場項目F8風機混凝土塔筒在吊裝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來函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并附具事故責任單位湖南眾起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違法違規事實。你作為該項目風機吊裝安裝與混凝土塔筒施工專業分包單位湖南眾起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議對湖南眾起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函》,證明湖南眾起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作為風機吊裝安裝與混凝土塔筒施工專業分包單位承建的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華譙城區一期風電場項目發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傷的生產安全事故;
證據二:《亳州譙城在建風電場項目“9·5”較大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證明你是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華譙城區一期風電場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風機吊裝安裝與混凝土塔筒施工專業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
證據三: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結果無異議。
2026年3月16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6〕13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作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15〕206號)第十一條等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湘建安B(2023)0010532)。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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